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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通报6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公司被罚50万2年3次被罚


来源:泡药机    发布时间:2024-04-02 17:00:55

  原标题:咸阳通报6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公司被罚50万,2年3次被罚

  为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水平逐步提升、充分的发挥对生态环境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根据咸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将2024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未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超标排放、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未按标准储存危险废物等领域。

  2023年10月30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库博考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开始建设,其3号车间于2023年7月10日已建设完毕,并于7月28日开始生产。该公司年产1000吨密封封接用金属线月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建设,并处罚款45333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公司基数大、新增公司数多,这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提出了较高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是企业最基础信息的全面集合,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的最重要抓手。因此工业公司在项目建设前应全面、真实、客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这不仅有助于生态环境部门提高监管效能,也避免了企业重复提交材料或频繁接受现场检查。

  2024年1月3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对泾阳冠业生物净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2日外排水氨氮日均值超标,最大值为3.652mg/L,同时以上几日水温高于12摄氏度。按照《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温高于12摄氏度时污染物氨氮排放标准为1.5mg/L的1倍以上2倍以下。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公司“二沉池”表面有大量浮泥未及时清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条规定,因该公司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依法决定对该公司从重处罚,处罚款50万元。

  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查处难度大、社会面影响广、重复违法等特点,因此一直是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咸阳处于黄河流域、渭河流域的核心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标准严、难度大,对涉水环境污染行为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打击。本案中的涉案企业,多次因水污染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后仍出现水污染环境行为,该局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依法决定对该企业从重处罚,充分展示了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态度和决心,既依法惩处了涉事企业又警示教育了辖区内其他企业。

  2023年11月,陕西省监督帮扶组在陕西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督导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问题反馈清单后立即赴该公司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危废暂存间东侧简易铁皮房内存放有两袋废沾染物和三个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该简易铁皮房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贮存标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该公司依照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并处罚款10万元。

  不具备自行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其危废暂存间的建设规模一般通过前期预估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来确定。但由于预估不准或后期生产的基本工艺的调整等因素,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可能会超过危废暂存间的贮存能力,这要求企业及时作出调整危险废物的清运频次或扩建危废暂存间,不能临时将危险废物贮存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场所,否则将对周边生态环境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导致非常严重威胁。

  2023年11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辖区某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检验测试数据超标问题时发现:该排污单位DA001号和DA002号两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在2022年12月重新验收调试备案阶段,设备后台计算机系统有人为修改氧气含量数值的操作记录。经调查询问设备验收调试期间现场负责人并现场检查设备发现,涉案两台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调试期间没办法正常通氧气标气进行标定,但负责验收调试的第三方机构在其编制的比对检监测报告中仍记录有氧气示值误差等数据,其监测报告中的数据系人为凭空捏造。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撤销其编制的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处罚款47000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同时将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减轻执法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因此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就特别的重要。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自动监测数据的异常问题线索,深入调查发现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维和验收备案中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及时有效打击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助力了重点排污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

  2023年12月12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咸阳鸿科全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5辆机动车出具的检测报告中车辆驱动方式与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不符,车辆检测的新方法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调查认定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城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也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对象。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是生态环境部门管控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重要手段,排放检验造假直接引发尾气超标车辆入城污染空气,也致使部分违法未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环境危害和安全风险隐患较大。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从源头上杜绝超标车辆上路。

  2023年11月28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执法人员在乾县巨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台账记录与实际用电量不符,台账中记录为停产状态期间该公司仍有生产用电量,停产记录与实际用电记录不一致。调查认定该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作情况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千元。

  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第一步是要查阅的资料,也是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建立完整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既是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完善企业自身环保工作的有效手段,有助于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